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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清亮、黄春珍故意杀人案)_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公诉一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杜清亮,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住******栋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春珍,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住**区**居**栋楼*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清亮黄春珍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金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8年7月24日将此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清亮黄春珍因生活矛盾产生杀人恶念,于2018年4月7日晚22时许,在宝鸡市**区**居**号楼**室内趁被害人王**睡着之际,由杜清亮用斧头在王**头部连续击打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拖至该室卫生间内。4月9日上午10时许二人再次到该房间由杜清亮用剔骨刀将尸体头部砍下,装在黄色塑料袋内(外用红色布袋子装),提至本市**区**村*组**河北侧野地一土坑内埋藏。后经法医鉴定:王**系受钝器打击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屈*等证言;

3.被告人杜清亮黄春珍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清亮黄春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昆

刘 渭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清亮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春珍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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