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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杜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被告人杜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7日释放。被告人杜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6 月24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杜源先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上海城新天地家园”小区A区**号被害人李某甲家中以及**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趁无人之际,采用撬窗进入的手段,分别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甲放置于家中价值人民币20余元的生肖纪念币20余枚等物;窃得被害人李某乙放置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 元以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3818元的黄金手镯1 个、项链2 条、手链1 条等物。后由虞某某(另案处理)将窃得的黄金手镯出售,得款人民币1147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杜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项链、纪念币、手链(均系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虞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杜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对被盗物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杜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杜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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