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杜熹,曾用名杜伟,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井研县**管理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街**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街**号。因犯挪用公款罪、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
本案由井研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熹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杜熹退伍后于2001年9月29日被井研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到井研县**局(原井研县**局)工作,井研县**管理局为井研县**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为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养老、工伤、生育等保险服务。2003年一2013年被告人杜熹先后在该局任**。期间,被告人杜熹利用乐山市**局为其配置工号权限办理养老保险审核、录入的职务之便,采用只录入参保数据不上缴养老保险金的方式,将乡镇解聘人员、中小学代课教师、补缴工龄养老保险人员等向井研县**管理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挪用,时间达3月以上。经井研县**事务中心(原井研县**管理局)清查和作数据预测,杜熹挪用汪某某、吴某某等38名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款和参保人廖某某、宋某某、雷某某所交养老保险款各38376元,共计1241667.24元,至今未退还。
2、诈骗罪
2013年7月,井研县**管理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被告人杜熹的操作权限调整为仅具有查询功能并上报乐山市**局。2014年6月至9月期间,杜熹隐瞒自己没有审核、录入等相关权限,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事实,仍以办理各种养老保险为名,先后骗取廖某某、宋某某、雷某某钱款共计89748元。
(1)2014年6月左右,被告人杜熹隐瞒自己办理社保工号权限被取消,无法再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事实,仍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收取被害人廖某某一次性购买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费68292元。之后,井研县社保系统上显示廖某某被录入缴纳数据仅为38376元,余款29916元被杜占有。
(2)2014年6月左右,被告人杜熹隐瞒自己办理社保工号权限被取消,无法再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事实,仍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收取被害人雷某某一次性购买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费68292元。之后,井研县社保系统上显示雷某某被录入缴纳数据仅为38376元,余款29916元被杜占有。
(3)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杜熹隐瞒自己办理社保工号权限被取消,无法再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事实,仍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收取被害人宋某某一次性购买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费68292元。之后,井研县社保系统上显示宋某某被录入缴纳数据仅为38376元,余款29916元被杜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熹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的职务之便,将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241667.24元挪作他用时间达3月以上,且至今未归还,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897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熹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杜熹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熹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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