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杜玉强,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市**服装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玉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杜玉强与武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徐州市贾汪区**镇**村注册成立徐州市**服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杜玉强与武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普兰店市**畜牧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貂狐养殖合作社、大连**水貂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向徐州市**服装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票面金额28462360元,涉及税款3700106.8元,均已抵扣。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杜玉强与武某某(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徐州市**服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票面金额16791440.75元,涉及税款2854545.25元。其中164份已抵扣,涉及税款2719291.49元。
被告人杜玉强已向公安机关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
2.证人应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玉强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玉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向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杜玉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玉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玉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莹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玉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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