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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玉放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89号

被告人杜玉,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128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玉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杜玉到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委会老围西村130号其妻子杨某甲的姐姐处找离家出走的杨某甲,因寻找未果,杜玉即到旁边被害人杨某乙租住的132号瓦房门前,用打火机将杨大祥摆放在门外的一堆泡沫箱等物品点燃,导致现场物品及房子木板被烧毁,现场人员和消防人员及时将火扑灭。随后,杜玉撬开132号瓦房木门,进入房内将塑料袋、纸皮等物品搬到门外点燃,在场人员再次将火扑灭。当日21时许,民警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将杜玉抓获归案。经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杜玉案发时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对本案存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精神病病历等书证,杨秀芝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杜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玉无视国法,在居民区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 6月 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杜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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