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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玉龙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杜玉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月六个月,于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11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玉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杜玉龙在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华联超市内,扒窃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双肩包侧边处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3i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赃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玉龙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玉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恭

代理检察员:马立虎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玉龙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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