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杜福光,男,1962年**月**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身份证号码:5329011962********,白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福光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6时许,大理市苍山保护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理市**镇**山**峰海拔约**米处查获被告人杜福光非法储存的黑火药2.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福光非法存储爆炸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福光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20年5月28日
附:
1、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杜福光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8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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