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18号
被告人杜福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2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福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杜福南至晋江市**镇**村**路2552号移动营业厅门口,盗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心艺”牌TDR227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杜福南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车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车辆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监控录像截图、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福南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福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福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福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福南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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