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秀娟、戴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杜秀娟,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店长,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操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某(微信青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店长助理,出生地安徽省铜陵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宿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 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案发前系“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按摩技师主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洁城区**小区**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宿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罗江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四川省罗江县**镇**村**号,案发前系“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前厅主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秀娟涉嫌组卖淫罪被告人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2月20日已分别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是由魏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均在逃)三人实际经营,其中吴某某为该店法人,被告人杜秀娟2018年8月由刘某某安排至“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任店长,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7月通过杜秀娟介绍到“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任店长助理,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 年4月应聘至“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任按摩技师主管,被告肖某某于2018 年10月应聘至“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任前厅主管,期间,该店组织十余名按摩按摩技师以358元、538元的价格,采用“手淫”、“口交”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杜秀娟是该店店长,在该店内负责对该店的日常管理、传达该店更高层负责人魏某某等人下达的一些指令;被告人胡某某在该店的大厅负责接待客人、并对按摩技师进行日常管理、核对顾客需要的服务项目后安排店内按摩技师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戴某某在该店的大厅收银台负责收取客人嫖资、还协助杜秀娟对该店内工作员进行日常管理、并传达杜秀娟以及更高层负责的相关指等工作;被告人肖某某在该店大厅负责接待客、对前厅的工作员进管理。

2019年10月12日晚21时许,民警对“马鞍山市花山区**足浴中心”检查时,查获按摩技师周某某和嫖客潘某某等人在该店内正准备以“手淫”、“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以及曾在该店内以“手淫”、“口交”的方式进行过卖淫行为的按摩技师王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等人;10月13日,民警对该店再次检查时,查获准备到该店上班的按摩技师程某某,并通过程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将2019年10月9日21时许在该店内与程某某以“手淫”、“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蒋某某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民警电话后,能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的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戴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到案经过、员工登记表、工资表、休假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书等书证;

2.避孕套、按摩技师手提包、POS机等物证;

3.证人田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杜秀娟、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秀娟先后组织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然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杜秀娟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秀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判处被告人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洁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秀娟、戴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处;

3.案卷材料6册;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