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95号
被告人杜良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良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凌晨2时许,在晋江市**镇**市场门口一烧烤摊,被告人杜良进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在此吃烧烤的被害人赢湖及上前劝架的被害人郑某某。期间,被告人杜良进持啤酒瓶打砸被害人赢湖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赢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杜良进在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上廊街大时代旁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赢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良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短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良进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欧阳明芬
林美冷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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