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杜艳,曾用名王冬艳,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路**号,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村。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解回。
被告人林红玉,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园**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解回。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解回。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解回。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艳、林红玉、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林红玉、杜艳预谋与他人假订亲,以收取彩礼钱等财物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为博取男方信任,林红玉、杜艳二人找到被告人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分别充当媒人和亲属等角色,在明知杜艳、林红玉假借订亲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冯某某仍帮二人物色、介绍适婚男子,韩某某、王某某充当亲属,帮助林、杜二人骗取被害人及家属信任。被告人杜艳、林红玉、韩某某、冯某某所涉部分犯罪事实已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
2018年5月份,经被告人冯某某中间联系介绍,杜艳认识了天津市蓟州区**镇**村董某甲。后林红玉、杜艳二人找到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充当杜艳的老姨、老姨夫,冯某某充当媒人,以订亲的名义骗取董某甲彩礼钱50200元钱,媒人介绍费1200元、相家门槛费1700元、车费800元以及一枚价值3600元黄金戒指。董某甲母亲因相信订亲的婚姻事实,在看望受伤的杜艳时给其看望费10000元。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杜艳、林红玉(另案已判决),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以假订亲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齐某某30000元彩礼,一枚价值3000元的黄金戒指,在诈骗过程中王某某冒充杜艳的老姨,获得好处费2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涉案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杜艳、林红玉、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艳、林红玉、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艳、林红玉、韩某某、王某某原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并罚。被告人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杜艳、林红玉、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艳、林红玉、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超
检察官助理:孟雪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艳、林红玉、冯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共313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换押证》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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