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杜艳琼,绰号老五孃、老五囡,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街道***廉租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艳琼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艳琼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为牟取利益,在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等方式,在通海县城高坡脚、老秀山派出所后面房子的窗台上、老秀山派出所小区停车场、花果山廉租房小区10栋、11栋楼下、花鸟市场、太和街大井附近、花果山廉租房小区11栋门对面空地、花鸟市场天麻火锅店旁边的花台下等地,将毒品海洛因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黄某某、艾某某、尚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杜艳琼在通海县秀山街道花果山廉租房小区11栋楼下门口,被通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从其手上掉在地上的六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可疑物及其手提包内的一小坨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019年11月15日,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2.46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艳琼为牟取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朝明
检察官助理:戴丽丽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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