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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薏贩卖毒品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杜薏,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3********,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楼(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薏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杜薏在连州市**镇**酒店**楼包房内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邓某某文,邓某某文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了人民币400元毒资给杜薏。

2.2020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杜薏在连州市**镇**小区附近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黄某某,黄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了人民币450元毒资给杜薏。

3.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杜薏在连州市**镇**酒店附近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了人民币500元毒资给杜薏。

4.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杜薏在连州市**镇**宵夜档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分两次共转账了人民币500元毒资给杜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薏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 罗哲妍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薏现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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