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杜诗亮,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诗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杜诗亮至余姚市**街道**村**口**号租房,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租房,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在该租房内的现金人民币50元。后因被被害人罗某某发现,被告人杜诗亮遂将窃得的现金人民币50元返还给被害人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杜诗亮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诗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诗亮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诗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幼冲
检察官助理:俞锋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诗亮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