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29号
被告人杜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杜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辉,听取了被告人杜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杜辉以帮助被害人柯某某低价购买机票、办理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柯某某5530元。被害人柯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晓月苑三里美天理发店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杜辉转账共计人民币5530。
被告人杜辉于2020年8月4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A区7号楼6单元301号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杜辉对被害人柯某某的辨认笔录、柯某某对被告人杜辉的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薇
检察官助理 李珂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杜辉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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