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杜迎芳,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63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迎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杜迎芳在本市丰台区太子裕刘霞峪一无号出租房内,因琐事与同事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杜迎芳手持菜刀将张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迎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于某某、祁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迎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迎芳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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