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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进波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杜进波,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进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进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进波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楼下,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公园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动车贩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11元。

2020年10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公园将被告人杜进波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剪刀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进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进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进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进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进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卉 

                                       20201231日 

                

附件:1. 被告人杜进波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证据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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