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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锐君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杜锐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19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锐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锐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杜锐君与何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委会由佛山市三水区**公司管理的**厂区内,盗走铝合金门窗等物品一批。

    2.2019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杜锐君与何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到上述厂区内,盗走铝合金门窗等物品一批。

    3.2019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杜锐君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到上述厂区内,盗走电线等物品一批。

    4.2019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杜锐君与何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到上述厂区内,盗走铝合金门窗、电线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锐君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锐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锐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锐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锐君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5.移送三轮摩托车,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云东海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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