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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锡兵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杜锡兵,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被告人杜锡兵于2016年10月25日曾因盗窃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杜锡兵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12月、2015年9月、2017年5月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5日释放。被告人杜锡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锡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杜锡兵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杜锡兵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锡兵,听取了被害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本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5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杜锡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锡兵至太仓市城厢镇东港村紫中组,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走廊里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含48V电瓶1组),物品价值人民币1122元。

被告人杜锡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太仓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殷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锡兵的供述与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锡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锡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锡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锡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锡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怡帆

2020年4月2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杜锡兵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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