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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长喜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杜长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在津无固定住所。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长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杜长喜伙同俎某某(已判刑)窜至红桥区先春园纪春里小区内,杜长喜实施盗窃,俎某某负责望风,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车牌照为津H****7的蓝色知豆牌电动汽车一辆,后二人驾驶被盗车辆返回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杜长喜将被盗车辆更换颜色并藏匿。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评估:被盗吉利牌知豆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杜长喜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指点等物证照片。

2、110接警单、被害人提供购车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杜长喜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监控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长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长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长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长喜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长喜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长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颖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长喜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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