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杜阳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庄**组**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庄居委会**庄**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来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庄**组**号,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2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年,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阳洲、韦来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凌晨,被告人杜阳洲伙同被告人韦来生乘坐出租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厂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红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被害人吕某某的一辆红色金鹏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分别为1995元、2061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2020年0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杜阳洲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南30米路西“**店”门口,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飞鸽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92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0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杜阳洲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北10米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洪都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06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杜阳洲、韦来生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阳洲、韦来生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阳洲、韦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杜阳洲参与盗窃数额10354元,韦来生参与盗窃数额4056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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