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杜雄,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 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17日,经被告人杜雄联系,被害人顾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小区的**名车汇向何某某购买两辆二手小轿车,其中一辆为现代牌,车牌号:琼BU****,另一辆为风神牌,车牌号:琼BN****,这两辆车的价格都一样,均为人民币56000元, 两辆车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12000元。2019年5月20日左右,顾某某委托杨某某办理这两辆小轿车的过户手续,杨某某便找杜雄帮助办理过户,杜雄表示同意,说需要费用人民币6000元,然后顾某某将人民币6000元交给杨某某,再由杨某某将这6000元转交给杜雄,作为这两辆小轿车办理过户的费用,并由顾某某的朋友莫某某、朱某某将这两辆小轿车开去转交给杜雄办理过户,但直至2019年7月份杜雄也没有将这两辆小轿车办理过户,而且已将其中的一辆车牌号为琼BU****的小轿车卖回原车主,另外一辆车牌号为琼BN****的小轿车也交给他人,致使这两辆小轿车至今尚未追回。
二、2019年7月10日左右,被害人周某某经同事吕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杜雄,想通过杜雄办理小孩上学,经商量后,杜雄答应帮助周某某办理小孩上学,于是周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佳园处将小孩上学需要的家长身份证、小孩出生证、家庭户口本、租赁证等材料交给杜雄,还通过吕某某向杜雄转去人民币10000元作为前期的活动费用,并约定事成后再给杜雄人民币8000元,但是杜雄没有办成周某某小孩上学的事,后来周某某、吕某某都无法联系到杜雄。
三、2019年8月6日左右,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里的网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杜雄,想通过杜雄办理小孩上学的事,经双方商量后,杜雄答应帮助黄某某办理小孩上学,并收下黄某某转来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但是杜雄没有办成黄某某小孩上学的事,并将那10000元定金用于个人花销,后来黄某某无法联系到杜雄。
2019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在贵州省贵阳市**国际机场将网上追逃人员杜雄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定购车辆凭证、车辆转让协议、转账账单截图、现场照片、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情况查询、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朱某某、莫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顾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雄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雄以办理车辆过户、小孩上学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杜雄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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