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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雷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杜蕾,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9月17日批准,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蕾从2007年至2015年经商做个体生意,在此期间,杜蕾因差资金周转在外面借了很多钱,因经营亏损,资金缺口无法弥补,杜蕾于2016年就停止经营了。杜蕾因无钱支付以前借款(含本金、应付利息、应付分红等),于是隐瞒自己无偿还能力的事实,谎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借款放贷、做生意差钱临时周转等方式,取得李某甲等人的信任,骗取李某甲等人 561.4795万元,除开给李某某等人以付利息、分红的名义返还105.383281万元外,实际骗取李某某等人456.096219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和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蕾以合伙做生意、借款放贷等为名,骗取李某甲141.9万元,除开给李某甲3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李某某106.9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和挥霍。

2、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杜蕾以做生意差资金、借款放贷等为名,骗取李某乙72万元,除开给李某乙10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李某甲62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挥霍。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杜蕾以借款和合伙入股为名,骗取杨某某12万元,除开给杨某某3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杨某某9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挥霍。

4、2017年,被告人杜蕾以借款放贷为名,骗取唐某甲21万元,除开给唐某甲付10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唐某甲11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挥霍。

5、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杜蕾以合伙做生意、差资金周转为名,骗取彭某某61.8640万元,除开给彭某某付利息10.8640万元外,实际骗取彭某某51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挥霍。

6、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杜蕾以合伙做生意、借款放贷等为名,骗取艾某某75万元,除开给艾某某付利息15万元外,实际骗取艾某某6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挥霍。

7、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蕾以合伙做生意分红为名,骗取吴某某(包含廖某某和易某某)54.5605万元,除开给吴某某付利息8万元外,实际骗取吴某某46.560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挥霍。

8、2017年,被告人杜蕾以合伙做生意分红、差资金周转为名,骗取黄某某20万元,除开给黄某某付利息1.65万元外,实际骗取黄某某18.3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挥霍。

9、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杜蕾以借款做生意周转为名,骗取唐某乙3万元,除开给唐某乙付利息0.08万元外,实际骗取唐某乙2.92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挥霍。

10、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杜蕾以合伙做生意、差资金周转为名,骗取尹某某45万元,除开给尹某某以分红为名返还8.589281万元外,实际骗取尹某某36.410719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挥霍。

11、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杜蕾以合伙做矿泉水生意和做其他生意差资金临时周转为名,骗取宋某某21.35万元,除开给宋某某返还1.6万元外,实际骗取19.7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挥霍。

12.2018年8月至 9月,被告人杜蕾以投资和借钱为名,骗取王某某7.305万元,除开给王某某返还1.6万元外,实际骗取5.705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挥霍。

13、2018年5月,被告人杜蕾以进货差钱临时周转为名,骗取龚某某1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挥霍。

14、2018年9月,被告人杜蕾以借钱做酒水生意为名,骗取蒋某某2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挥霍。

15、2018年7月22日、8月4日,被告人杜蕾以借款做生意为名,骗取黄某某3.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挥霍

16、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杜蕾以借款做酒水生意为名,骗取钟某某11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挥霍。

2019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杜蕾到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杜蕾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情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蕾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审计报告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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