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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顺义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杜顺义,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街**,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 2018年2月1日被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顺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杜顺义窜至清镇市云岭中路112号附1号“御黑堂”奶茶店,趁人不备,将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秘密盗走。

2、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杜顺义窜至清镇市青龙路53号“艾莱依”服装店,趁人不备,将店内收银柜内现金人民币3400元秘密盗走。

3、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杜顺义窜至清镇市红旗路双原酒楼,趁人不备,将店内8包福贵牌香烟秘密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顺义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兰苑花园前门右侧的再回苗家酸汤粉店内,趁人不备,将店内收银机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秘密盗走。

5、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顺义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一中斜对面的羊绒大衣服装店,趁人不备,将店内收银台上黑色挎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元秘密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顺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碟、监控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杜顺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顺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磊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顺义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视频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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