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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飞盗窃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杜飞,曾用名杜单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特区,身份证号码5202021986********,彝族,文盲或者半文盲,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因盗窃,于2018年7月12日被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10月17日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9月18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6月27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8月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4月25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9月19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月31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1月19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于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许,被告人杜飞至龙泉市**镇**弄**幢**单元被害人游某某家一楼车库,窃得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杜飞骑着窃得的电动自行车到云和县**乡**村**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浙K0****号白色本田轿车内窃得人民币78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杜飞在南昌宜春火车站二楼候车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瓶车照片、卡口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物发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询截图、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承诺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飞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云价认(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云利县**乡**村**号附近路面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苏晴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飞现羁押在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被告人杜飞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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