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杜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号**号。201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杜飞翻墙进入三台县**镇**村**组被害人蒋某某家院内,在蒋某某家卧室,撬开衣柜内的箱子,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项链2根,后在绵阳市涪城区大观园内地摊,以900元将2根项链出售。
2、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杜飞用手掰断玻璃门把手后进入盐亭县**镇**小区**栋**楼**茶庄,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撬开茶庄吧台柜子,将柜内现金人民币10余元和中华、云烟等部分香烟窃取。
3、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杜飞用铁棒撬开木门挂锁进入盐亭县**镇**村**组被害人向某某家中,将一楼木柜上的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10余元窃取,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割断向某某家堂屋内摩托车油管,盗取摩托车内汽油半瓶。
4、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杜飞用弯刀和铁棒撬开盐亭县**乡**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卧室门,窃取屋内书桌上一小包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5、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杜飞用铁棒撬开盐亭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某家房门,将二楼房间衣柜内现金人民币数十元窃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飞以非法占有故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飞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杜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学远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杜飞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碟10张、散页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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