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鹏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杜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鹏于2019年8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郭某某相识谈恋爱,自2019年8月底到11月初,其多次虚构事实,以绿化工程用钱、给工人发工资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杜鹏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杜鹏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杜鹏的供述和辩解;

3.微信转帐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鹏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月明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鹏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