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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杜鹏,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南路**园**号。2018年3月2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被告人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杜鹏设立天津**公司,在明知该没有取得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公开宣传及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月利息1.8-3%)为诱饵,面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经查被告人杜鹏以天津**公司名义与集资人王某甲、王某乙、左某某、张某某4人签订借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7713500元,后杜鹏将非法吸收资金再放贷他人。截止2015年2月,杜鹏因资金链断裂不再向集资参与人返还本金及利息。期间杜鹏向集资参与人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985750元,尚未兑付资金372775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鹏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杜鹏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鹏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审计报告一份。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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