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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杞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杞某某,男,1974年7月17日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4********,彝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西盟县**镇卫生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2日被谰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23日、7月23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3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9日至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杞某某以找工程需要车辆为由,先后到澜沧县誉诚租车行、阿文租车行及孟连县孟连建云租车行租赁车辆并签订租赁车辆协议,取得车辆使用权后,将租来的车辆开至缅甸国抵押借款,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被告人*某某诈骗的三辆汽车共价值300676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杞某某以租赁车辆使用为由,到澜沧县誉诚租车行租了一辆价值151987元人民币的云******丰田牌越野车,于次日将该车开至缅甸国,向康廷松抵押借款3万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现该车由被害人支付43000元人民币后追回。

2、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杞某某以找工程需要车辆为由,到澜沧县阿文车行租了一辆价值121511元人民币的云JN78***牌越野车,后将该车开至缅甸国向他人抵押借款,所得款项用于赌博。

3、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杞某某以租赁车辆使用为由,到孟连县孟连建云车行租了一辆价值27178元人民币的云******东风日产骊威汽车,后将该车开至缅甸国向他人抵押借款500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现该车经孟连县公安局协调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杞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晶晶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杞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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