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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杞某某盗伐林木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公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杞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组**号。1999年12月3日,杞某某犯盗窃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杞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杞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在会理县**镇**村**组一小地名“**田”的集体林内盗伐林木用于修建羊圈,被会理县**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挡获。经会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工程师鉴定:杞某某盗伐林木权属为集体林地,盗伐林木树种为10桤木,经检尺活立木材积为2.079立方米,出材率为50%,活立木蓄积为4.1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伐的林木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盗伐林木检尺表、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盗伐林木勘验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杞某某未申请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林地内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1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理陵

叶东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杞某某住会理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155****。

2.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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