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698号
被告人束伟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现无业。
被告人束伟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1日经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伟伟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束伟伟冒充女性,化名“王某某”,通过陌陌网络聊天软件搭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以谈恋爱为名,在陌陌、微信聊天过程中,借口垫付公司资金缺钱、开财务软件公司入股、生病住院等理由对张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423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束伟伟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束伟伟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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