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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44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盱眙县**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束某某驾驶苏******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沿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庙路段处时,碾压一名处于倒地状态的男性无名氏,致使该男性无名氏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束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9日,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被告人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2.登报认尸启事等书证;3.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行车视频录像;6.证人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碧若

检察员鲍玉彪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束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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