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路**号**区**幢**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束某某酒后驾驶皖AQ****号小型面包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口附近时,被查获。随后提取束某某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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