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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束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束某某的妻子郝某某和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纠纷,郝某某回家后将事情告诉束某某,束某某马上找到魏某某,持棍将魏某某殴打致伤。根据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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