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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束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束某某伙同张某甲、郑某某(二人另案处罚)到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妇幼保健医院内,在医院抽血室内将张某乙衣服口袋里的310元现金盗走,在医院电梯口将赵某某衣服口袋内的1030元现金盗走。

2.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束某某伙同张某甲到武陟县人民医院内,在住院楼南侧电梯内,将张某丙衣服口袋的10000元现金盗走,在医院门诊二楼走廊内将李某某衣服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1500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物品;在医院内,将被害人郝某某衣服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80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束某某共盗窃两次,共计人民币12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束某某现在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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