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束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束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身份证号码3210882001********,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束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南京市秦淮区盗窃作案六起,窃得现金、外套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9月26日19时许,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7-10号日单女装店内,趁被害人龙某某不备之机,窃得其放在试衣间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二、2020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束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8号时尚莱迪购物广场负二楼屈臣氏店内,乘店员不备之机,窃得SK-Ⅱ嫩肤清莹露160毫升一瓶(价值人民币560元)、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50毫升一瓶(价值人民币1080元)。

三、2020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束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商贸世纪广场苏宁易购一楼阿迪达斯柜台,乘店员不备之机,窃得豹纹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879元)。

四、2020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束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中央商场负一楼三福百货店内,乘店员不备之机,窃得卡其色格子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186元)。

五、2020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束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8号时尚莱迪购物广场负二楼REMAX手机生活馆内,乘店员不备之机,窃得手机壳一只(价值人民币49元)。

六、2020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束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8号时尚莱迪购物广场负二楼屈臣氏店内,乘店员不备之机,窃得凡士林经典修护保湿润唇膏一个(价值人民币32元)、欧菲姿明亮透泽蜜粉一盒(价值人民币350元)、欧菲姿魅影修容粉一支(价值人民币350元)、芭妮兰净柔卸妆膏一瓶(价值人民币105元)。

2020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束某某将盗取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放回原处。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各被害单位,被告人束某某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英

检察官助理  童  磊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联系电话:1516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