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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束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束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束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束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束某甲于2020年1月26日下午,至本市**镇**路**号楼**室赵某某宅帮忙,趁隙窃得赵某某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上述黄金饰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907元。

被告人束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在启东市吕四港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束某甲已退赔被害人赵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黄金饰品标签等书证;

2.证人束某乙、吴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启东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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