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束毕军,男,汉族,1977年**月**日生,小学肄业,身份证号码3212811977********,无业,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户籍地:兴化市**镇**村**组**号)。犯罪嫌疑束毕军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9月7日、2007年6月2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治安警告、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于2014年9月2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束毕军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5日对其刑事拘留,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毕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束毕军至兴化市安丰镇、大邹镇等地,采用翻墙、投锁的方式进行盗窃,作案4起,窃得人民币229.12元、蜡烛油8斤。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束毕军至兴化市安丰镇三庄村三观堂,盗窃堂内功德箱中现金人民币7元。
2.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束毕军至兴化市大邹镇吉耿村万缘寺,盗窃寺内功德香中现金人民币40元。
3.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束毕军至兴化市大邹镇吉耿村万缘寺,盗窃寺内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30元、蜡烛油8斤。
4.2020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束毕军至兴化市大邹镇新南村土地庙,盗窃庙内功德箱中现金人民币152.12元。欲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邹某某发现,造成被害人邹某某牙齿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为轻微伤。
被告人束毕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扣押并发还人民币15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者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束毕军的供述和辩解。
6.兴化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7.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指认、勘验笔录。
8.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束毕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毕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束毕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束毕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露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束毕军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