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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束长斌、李德兵贩卖、运输毒品罪)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李德兵,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被告人李德兵曾因注射毒品海洛因,于2006年11月被潜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注射毒品海洛因,于2007年4月被潜江市公安局罚款;因吸毒,于2008年10月3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09年3月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于2009年11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注射毒品海洛因,于2012年9月被潜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注射毒品海洛因,于2014年10月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李德兵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束长斌,曾用名束长锋,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陈**号。被告人束长斌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5年3月25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8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5年8月14日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3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10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束长斌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兵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束长斌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德兵、束长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德兵、束长斌,听取了被告人李德兵及值班律师、被告人束长斌及其辩护人周建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束长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束长斌通过湖北咸宁的王松的介绍电话联系湖北潜江的被告人李德兵购买冰毒,被告人李德兵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自上家“钢筋”处购买了25克冰毒。被告人束长斌租用杨某某的苏JB****汽车至湖北后,被告人李德兵以每克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25克冰毒销售给被告人束长斌,被告人束长斌将购买的毒品从湖北带回兴化。

2020年4月16日,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束长斌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价格为每克冰毒人民币800元,徐某某提供路费500元,被告人束长斌在泰兴市**家园徐某某家里,销售给徐某某人民币8000元的冰毒。后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自被告人束长斌处扣押了白色可疑晶体0.93克、依法自徐某某处扣押了白色可疑晶体7.9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李德兵、束长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泰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自束长斌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8085元、华为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冰毒(照片)等物证;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德兵、束长斌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德兵、束长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兵贩卖毒品、被告人束长斌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李德兵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束长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束长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德兵、束长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兵、束长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附件:

1.​ 被告人李德兵、束长斌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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