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来伟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来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12日刑罚执行完毕。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来伟在武汉市青山区**酒店,采取用手拉开酒店侧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酒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2210元、苹果牌iPad(第七代)便携式电脑1部及苹果牌手机充电器1个,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便携式电脑价值人民币1922元。

案发后,追回被盗金额1888.2元和苹果牌便携式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物流信息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钟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来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  强

检察官助理:王子豪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来伟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