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来伸兵,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2月7日被原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伸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7时30分左右, 被告人来伸兵因李某甲拿走了其修建祖坟使用的两个砂浆桶,便到李某甲家里去寻找。李某甲将来伸兵的两个砂浆桶从家里拿出来还给来伸兵,来伸兵让李某甲将桶送到来伸兵家中,李某甲不同意,来伸兵便与李某甲、卢某甲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来伸兵将李某甲和卢某甲打伤。2019年11月27日经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卢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收条、谅解书、疾病诊断书2份、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谢某某、李某丁、卢某乙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某甲、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来伸兵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伸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伸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伸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来伸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怡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来伸兵现取保候审在家(1730724****)。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