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来国炎,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75********,汉族,浙江杭州人,在职大学文化,原系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调研员、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党组副书记、总指挥,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由浙江省公安厅执行拘留,同年2月1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来国炎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于2019年1月31日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来国炎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所长、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副局长、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分管政法工作)、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党组副书记、总指挥等职务期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虞某某(另案处理)、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交往密切,多次接受宴请并收受财物,明知虞某某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等地长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并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为其充当“保护伞”。
(一)2012年8月11日,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杭州市彩虹快速路滨江二标段(隧道东段)工程项目经理部将土方外运工程承包给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8月15日,虞某某、戴某甲为争夺该项目承包权,指使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工程车堵门的方式非法阻扰施工,导致公共交通严重堵塞数小时,并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被告人来国炎身为浦沿派出所所长,明知虞某某、戴某甲等人涉嫌违法,在接受虞某某请托后,未对该事件立案处理,导致虞某某、戴某甲、高某某等人逃脱法律制裁。2019年6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对虞某某、戴某甲、高某某实施的该起行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二)2017年,被告人来国炎担任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陆家谭河以北坚塔路以南区域做地前期工程、创新中心(标准厂房)项目桩基工程、工业遗址公园等项目上,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等方式帮助虞某某、戴某甲等人承接工程,攫取经济利益。2019年6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对虞某某、戴某甲等人实施的该起行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分工情况、情况说明、接警处警登记表、值班记录、反馈单详情、接警单详情、现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会议纪要、陆家谭河以北坚塔路以南区域做地前期工程、创新中心(标准厂房)项目桩基工程、工业遗址公园项目招标、承包文书、东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甲、虞某某、翁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汤某某、马某某、陈某甲、金某某、王某乙、吴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来国炎的供述与辩解。
二、受贿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所长、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等职务便利,为虞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1973万元和路易十三洋酒3瓶。
(一)2010年农历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所长、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和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位便利,为虞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彩虹快速路滨江段二标段堵门事件处理、承接陆家谭河以北坚塔路以南区域做地前期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虞某某所送的现金、港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2892万元及路易十三洋酒2瓶。具体如下:
1.2010年和2011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虞某某所送的人民币现金,分别为人民币0.2万元和0.3万元,共计人民币0.5万元。
2.2012年和2013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虞某某所送的路易十三洋酒各1瓶,共计2瓶。
3.2014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虞某某所送的1万港元,折合人民币0.7892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先后在“荣斋”会所收受虞某某所送的杭州大厦购物卡,价值分别为1万元、2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
(二)2017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承接工业遗址公园工程上谋取利益,在杭州市萧山区锦香来饭店内收受杨某某所送的提烟券1张,价值人民币0.704万元。
(三)2017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吴某乙(另案处理)在承接工程项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在锦香来饭店收受吴某乙所送的万象城购物卡2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四)2018年2月,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甲(另案处理)与浙江**电力承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施某某在承接工业遗址公园电力配套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在王某甲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所送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同年6月,来国炎得知虞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担心收受王某甲贿赂的事情败露,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王某甲。
(五)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来国炎利用担任杭州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虞某某、戴某甲等人承接陆家潭河以北坚塔路以南区域做地前期工程等项目上谋取利益。其间,来国炎先后在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内收受戴某甲所送的路易十三洋酒1瓶、9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5.2041万元)。同年5月,来国炎得知虞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处,担心收受戴某甲贿赂的事情败露,将90万日元退还给戴某甲弟弟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90万日元;
2.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分工情况、情况说明、杭州市滨江区组织部文件、情况说明、杭州大厦购卡客人信息、杭州大厦交易明细、来国炎信用卡账单、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证明、公安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3.证人虞某某、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王某甲、洪某某、沈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徐某某、施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来国炎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来国炎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人民币21.223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国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虞某某等人长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依法履行职责,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国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国炎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来国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波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来国炎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涉案赃款9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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