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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武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刑诉〔2014〕128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81983********,汉族,农民,中专文化,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组。2014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81984********,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组。2014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01199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村**组。2014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26199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组。2014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8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以要账为由纠集武某某、胡某某、吴某甲三人,将被害人吴某乙从西安市龙首村青年公寓小区门口强行带上陕A****Y白色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先后拉至富平县底店乡、庄里镇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控制吴某乙期间,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吴某乙归还欠款,直至8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吴某乙被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吴某甲之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4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来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起诉书二十四份;

4、涉案车辆:陕A****Y白色起亚K2小轿车暂扣押于富平县公安局庄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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