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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3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在家及路途中饮酒,8月6日22时40分,被告人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富平县望湖路由北向南经牛村十字至石川河桥北路段被交警查挡,经检测有酒驾嫌疑,遂到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恵西京血液乙醇含量为16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轩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来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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