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来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居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公寓 2019年0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开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4日16时许,来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开鲁镇至建华镇的柏油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鲁县殡仪馆北侧二百米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并血液抽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测,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犯罪嫌疑人来某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到案后被告人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开鲁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公寓, 联系方式:1534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