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4日16时许,来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开鲁镇至建华镇的柏油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鲁县殡仪馆北侧二百米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并血液抽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测,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犯罪嫌疑人来某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到案后被告人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庆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开鲁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公寓, 联系方式:1534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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