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汉族,初中,个体,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3****号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至睢宁县元府路与濉河路交叉路口西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来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瑶
检察官助理 胡娜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来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9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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