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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现住陕西省**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来某某与其女友郑某某在外吃饭期间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随后郑某某离开去了其姐家。来某某在吃饭期间大量饮酒后于次日凌晨1点左右回到其与郑某某居住的**市**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来某某打电话质问郑某某去了哪里,在电话中两人又发生争吵,为了迫使郑某某回家,某某某从房间内拿出衣物放在五楼楼道中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并用手机录下视频通过微信发****。郑某某在看到着火的视频后立即报警并返回家中,随后出警民警赶到现场,使用两瓶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两瓶灭火器使用完后,火势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大火致使邻居被烟熏醒,多户居民门窗、墙体和楼道的电线被损坏,对周围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来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2月18日兴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兴价认字(2019)44号价格认定结论,该案中烧损物品认定价格为:伍仟伍佰捌拾玖园整(55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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