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62号
被告人来某某,别名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暂住。2019年7月29日因故意伤害裴某某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23时许,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龙泉**村**宿舍内,被告人来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工友裴某某产生口角,后来某某使用屋内一把银白色不锈钢水果刀对裴某某实施加害行为,造成裴某某面部、左手虎口及腹部等多处受伤,王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来某某砍伤腿部。经法医鉴定,裴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来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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