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来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凤台县人,现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队。被告人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来某某在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新华街“美衣馆”服装店内,趁店主不注意,将店内的3件白色衣服盗走。
2.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来某某在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新华街“美衣馆”服装店内,趁店主不注意,再次将该店内的一件蓝色牛仔裤盗走。
3.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来某某在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新华街“美丽甲衣”服装店内,趁店主不注意,将该店的一件黑色T恤衫偷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3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盗衣物已发还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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