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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478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县***镇***8委会***村**号。201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来某某至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街“******理发店”门前,以推车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杨某停放路边的一辆粉红色爱妮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7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来某某将该电瓶车以人民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款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晏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茵茵

检察官:王萍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来某某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卷宗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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